作者: freedomwing5 (英雄不怕出身低) 看板: Examination
標題: [課業] 101年四等行政警察 刑法
時間: Tue Jun 19 00:27:57 2012
本來是想4題都問問.....不過打題目比我想的還累ˊ_>ˋ
主要是想問問大家的解題方式及可以寫出的點
四、甲某日晚間,因參加友人婚宴,杯酒交觥幾度,已有幾分醉意
,雖自知不勝酒力,仍堅持自己駕車回家。途中,因視力模糊,至撞上一機車
騎士乙,乙當場死亡,甲見狀,趕緊駕車飛速逃逸。適交通警察巡邏車輛路過
,尾隨甲車,將其逮捕,經吹氣鑑定,甲之呼氣所含酒精成分為每公升0.65
毫克。問甲之刑責?
甲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§185-3,§185-4,
(這邊有個疑問,185-3有規定致死的刑責,這邊還要不要再論§276 I過失致死?)
185-3在實務上似乎有要依個案認定標準的說法?
構要....185-3、185-4、(276)? 巴拉巴啦(略
違法性...無 巴拉巴啦... (略
罪責部份
這邊有沒有需要帶過§19 III(原因自由行為)?
說明其不可因此狀態主張無罪責能力
最後 一行為侵犯數法益(276+185-3) 依刑法§第55條想像競合之 從一重處斷
然後再跟185-4 數罪併罰
歹事 我跳TONE跳太大 沒說清楚......
想聽聽各位意見 感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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ν)
到了最後 在身邊的 只剩菸跟影子... √■_ˍ▁▂▃▄▄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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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 From: 111.255.13.127
推 yahootaipei:一行為侵犯數法益???????????? 06/19 00:31
→ tjtjtjkimo:我認為應論數罪併罰 06/19 00:31
→ yahootaipei:酒駕跟過失致死 不是一行為 06/19 00:32
→ tjtjtjkimo:實務上亦是採數罪併罰,它是可以分割的二個行為 06/19 00:33
→ yahootaipei:在實務上是數罪併罰 06/19 00:34
→ tjtjtjkimo:應論185-3醉態駕駛致死罪+185-4肇事逃逸罪 06/19 00:35
抱歉 發現我表達不好XDDD
我有寫過失致死 然後 276跟185-3想像
然後再跟185-4 數罪
造成誤解 歹事XDD
我自己也耍笨了........
所以想問問看 在這邊要論276嗎?(實在很懷疑...)
→ yahootaipei:所以沒寫185-3第二項 寫185-3第一項 加 276第一項 06/19 00:35
→ tjtjtjkimo:0.65是很雞肋的東西 06/19 00:36
我是上黑B的課
老師課堂有補充一個見解
0.25-0.55採個案認定
近來超過標準也採個案認定
而且當天問同學有上台北保成律司課程的朋友
說他有印象上課有說最近也採個案認定
不過這邊只是分享一下這個見解
感覺還是很雞肋
→ tjtjtjkimo:276第一項與185-3第二項法條競合 結果就是185-3第二項 06/19 00:38
推 ENDOUUKYO:推樓上 06/19 00:39
推 yahootaipei:你不是已經寫276了 06/19 00:41
對 不過我自己不太確定論276會不會多此一舉......
→ tjtjtjkimo:寫阿如果你還能寫出因新北市消防員賴莉雯事件發生 06/19 00:41
→ tjtjtjkimo:故於100年11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自100年12月2日將原本 06/19 00:42
→ tjtjtjkimo:刑度一年提升到二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增定致死及致重傷 06/19 00:43
→ tjtjtjkimo:之罰責後,故應優先適用第185-3條之規定 06/19 00:45
推 gs1:哈哈 我不知道185-3有修正耶 = = 06/19 00:45
不要跟我一樣偷懶啊
http://tinyurl.com/bteuqam
再補一個總覽給你...
http://tinyurl.com/c5ag44r
→ tjtjtjkimo:如果要高分的話我會寫一下立法理由,分數會高點 06/19 00:46
推 kopohung:我是寫185-3第二項跟185-4實質競合併合處罰之 06/19 00:46
→ onlylazy:修法新增第二項你知道嗎? 06/19 00:47
→ tjtjtjkimo:我最近看過的不起訴書有0.76不起訴的所以實務上會個案 06/19 00:48
→ tjtjtjkimo:認定,但如果有肇事那就直接會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 06/19 00:49
→ kopohung:這題有修法加上時勢,所以應該每個人都有考前猜到吧? 06/19 00:49
推 ChrisBear:考185-3罪責討論19條的話就是錯誤想法喔...185-3屬於 06/19 00:49
→ ChrisBear:19的特別規定 06/19 00:49
推 onlylazy:推樓上~我還特地把47.920背的倒背如流怎麼都不會忘 06/19 00:51
→ tjtjtjkimo:185-3 為抽想危險犯,並非需要發生具體之危險為構成之 06/19 00:52
→ onlylazy:結果第四題差點寫不完^^ 06/19 00:52
推 kopohung:我刑法剛好寫到打鐘,有夠驚險=.=" 06/19 00:53
推 yahootaipei:只寫修法前的答案.忘記要寫185-3第二項 06/19 00:53
→ tjtjtjkimo:坦白說這次出47累犯還滿有深度的 06/19 00: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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雪特 考累犯不記得要件被陰到了 呸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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→ tjtjtjkimo:第一題還考了個新法226-1 06/19 00:54
→ onlylazy:226-1是新法??? 06/19 00:55
剛好問一下 第一題可以論226 I嗎....
我是沒寫 想說 人沒死也沒重傷成立也無未遂
要討論嗎?(那時候也掙扎了一下)
→ yahootaipei:累犯超級重要 06/19 00:57
推 kopohung:有草泥馬XD 06/19 00:58
→ tjtjtjkimo:我今天在辦公室看法規資料庫上面寫的更新日期還是我看 06/19 00:58
→ tjtjtjkimo:錯 06/19 00:58
→ yahootaipei:黑B的講義有寫累犯(超級重要) 06/19 00:58
→ yahootaipei:226-1我法典沒有 06/19 01:00
→ tjtjtjkimo:以前上課時老師只說要背前31條@@"後面是上班時會用到才 06/19 01:01
→ tjtjtjkimo:背的 06/19 01:01
→ onlylazy:去年的法典就有了阿~資料庫的更新日期應該是某條有在去年 06/19 01:03
→ onlylazy:11.30修正的才對 06/19 01:03
→ onlylazy:阿不就是185-3修正第一項新增第二項 06/19 01:04
推 kopohung:226-1有結合殺人"未遂"@@? 06/19 01:05
→ onlylazy:226-1沒有處罰未遂 06/19 01:05
→ tjtjtjkimo:沒~~ 可是要論一下 06/19 01:06
→ kopohung:我是用221跟271第2項實質競合 06/19 01:06
→ kopohung:別嚇我>"< 06/19 01:07
→ onlylazy:226 I是加重結果犯 06/19 01:07
那個最後在一問
推 *[33mChrisBear:考185-3罪責討論19條的話就是錯誤想法喔 185-3?
→ *[33mChrisBear:19-3的特別規定
請問 19 III想成是犯185-3者具有責任能力的依據?
這樣解讀 正確嗎?
※ 編輯: freedomwing5 來自: 111.255.13.127 (06/19 01:18)
→ kopohung:來睡了..還要上班.. 06/19 01:08
→ onlylazy:晚安 06/19 01:09
→ tjtjtjkimo:可是有學說是以立法理由來論也是可以論的 06/19 01:10
→ onlylazy:有時間論嗎 06/19 01:11
→ onlylazy:我是有稍微稍微帶過一下下啦= = 06/19 01:12
→ onlylazy:19III是用來否定19I.19II的 06/19 01:26
推 cindycincia:其實也可以討論遺棄致死充版面只是不該當XD 06/19 08:30
推 nicepost:是數罪併罰 06/19 08:58
→ tjtjtjkimo:294論下去就沒時間了,且不重要這題考的是185-3的新修 06/19 09:11
推 miniofra:不能討論294....因為乙當場死亡了 客體不該當 06/19 09:58
→ miniofra:在甲準備逃跑之前 乙就已經是物(屍體) 非自救力之人 06/19 10:02
推 Vomi:是喔 我有討論294耶 不過我直接寫不構成 原因同上 185-3II 06/19 10:07
→ Vomi:185-3 185-4我也都有寫阿 時間還有剩的說._. 06/19 10:08
→ Vomi:19III我也有帶一下 但276我就沒論了 06/19 10:08
- Jun 19 Tue 2012 10: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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