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 clown38 (amonkey) 看板: Examination
標題: Re: [課業] 刑法 純正身分犯之共同正犯
時間: Tue May 22 09:57:02 2012
※ 引述《nightshift ()》之銘言:
: 張捷 [案例刑法總則 p.73]
: 問:公務員甲找鄰居乙兩人一起搬行賄者所贈之黑金剛蓮霧,鄰居乙雖參與犯罪,
: 卻不具有特定主體資格,是否仍得以成立正犯?
: 答: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[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] 也可以透過其他正犯的
: 關係來實現,不僅共犯從屬,正犯也一起擬制從屬,確認了無不法身分者,
: 得藉由 [共同實行] 的方式而取得正犯資格。(意即乙成立正犯)
: 我的看法與疑惑:
: 接受賄賂與實行受賄罪之行為者為甲,意即此犯罪行為之實行全在甲。
: 乙僅在甲犯罪行為結束之後幫助甲搬蓮霧,並未在事前或事中幫助甲
: 實行受賄罪,即未與甲共同實行受賄之犯罪行為,為何題目說乙參與犯罪
: 且答案為得以成立正犯?(好比甲將蓮霧用車載到其家門口,然後請乙幫忙
: 搬到其屋內,這樣乙也算參與犯罪?且成立受賄罪之正犯??)
如果乙只是搬蓮霧 純粹因為人情 我認為不構成共同正犯
因為乙從頭到尾都不知道蓮霧是行賄物(無共同行為決意)
僅有共同行為分擔 殊難想像有共同正犯之可能(題目資訊只有這樣)
那如果假設乙知情 構成共同正犯 刑31第1項 擬制純正身分犯的共同正犯
但可減輕其刑
如果就幫助來說 情況差不多 知不知情差很多
主觀上知情 須符合雙重幫助故意
亦即對幫助行為有所認知且預見被幫助人實現特定犯罪結果
在客觀上也有物理上幫助 視為幫助犯
結論:題目看起來 乙應該只是單純義助行為 非共同正犯或幫助犯
除非本題有詳加說明乙之情況 不然無從判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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