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 ENDOUUKYO (夢想成為妳的王子) 看板: Examination 標題: Re: [課業] 刑法 純正身分犯之共同正犯 時間: Tue May 22 04:51:42 2012 ※ 引述《nightshift ()》之銘言: : 張捷 [案例刑法總則 p.73] : 問:公務員甲找鄰居乙兩人一起搬行賄者所贈之黑金剛蓮霧,鄰居乙雖參與犯罪, : 卻不具有特定主體資格,是否仍得以成立正犯? : 答: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[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] 也可以透過其他正犯的 : 關係來實現,不僅共犯從屬,正犯也一起擬制從屬,確認了無不法身分者, : 得藉由 [共同實行] 的方式而取得正犯資格。(意即乙成立正犯) : 我的看法與疑惑: : 接受賄賂與實行受賄罪之行為者為甲,意即此犯罪行為之實行全在甲。 : 乙僅在甲犯罪行為結束之後幫助甲搬蓮霧,並未在事前或事中幫助甲 : 實行受賄罪,即未與甲共同實行受賄之犯罪行為,為何題目說乙參與犯罪 : 且答案為得以成立正犯?(好比甲將蓮霧用車載到其家門口,然後請乙幫忙 : 搬到其屋內,這樣乙也算參與犯罪?且成立受賄罪之正犯??) 你的問題應該是在"犯罪行為結束"了沒 你的想法是甲已經將蓮霧自己載到自家門口了 那有沒有可能是行賄者將蓮霧載到甲家門口呢?? 公務員收受賄賂罪的行為樣態有要求、期約、收受賄賂 如果今天是行賄者將蓮霧載到甲家門口 那麼蓮霧不就尚未進入甲的持有支配下 收受賄賂行為應該尚未終了 故甲找乙一起搬,是不是符合二人以上、犯意聯絡、行為分擔?? 而共同正犯是可以在既遂的階段前加入的 是否就成立共同正犯了呢?? 我想身分犯的部分應該不成問題 就不發表意見了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111.184.123.129 ※ 編輯: ENDOUUKYO 來自: 111.184.123.129 (05/22 04:52) ※ 編輯: ENDOUUKYO 來自: 111.184.123.129 (05/22 04:53) nightshift:您好,謝謝您的解說。但我還是有疑問。我想題目的設定 05/22 05:01 nightshift:與您的回答是否皆設定為 [乙知甲受賄且幫助搬運]? 05/22 05:02 nightshift:我的疑問是:若受賄的意思表達為甲獨立實行,且乙並不 05/22 05:03 ENDOUUKYO:我認為乙確實必須知道行賄一事,否則共同正犯上欠缺犯意 05/22 05:03 ENDOUUKYO:連絡,不成立共同正犯 05/22 05:04 nightshift:知蓮霧為甲接受之賄賂物,則乙與甲並未有犯意聯絡啊, 05/22 05:04 nightshift:喔喔,瞭解了,謝謝您的回答。我還是覺得題目太粗糙了 05/22 05:06 ENDOUUKYO:確實,通常這種題目的用意就在於需要模擬,所以在擬答上可 05/22 05:07 ENDOUUKYO:能要假設乙知道行賄之情形,且蓮霧尚未進入甲的持有支配 05/22 05:08 ENDOUUKYO:則為共同正犯/ 乙若知賄賂之情形,而蓮霧已進入甲的持有 05/22 05:08 ENDOUUKYO:支配,則乙成立幫助犯/若乙不知賄賂之情,則不成立犯罪 05/22 05:09 nightshift:非常感謝你!但我還是無法理解為何乙明明沒有幫助甲實 05/22 05:13 nightshift:行受賄之犯罪行為該當要件(i.e受賄之意思表達與接受賄 05/22 05:15 nightshift:賂 <--這些才是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啊。為何僅幫忙搬也成 05/22 05:17 nightshift:立?!希望我過陣子回頭看此題時能想通與完全瞭解。 05/22 05:18 ENDOUUKYO:我覺得"收受"賄賂的行為,是指賄賂由行賄者持有移轉到受y 05/22 05:20 ENDOUUKYO:賄者持有的過程,將這個前提帶到假設的情況"甲尚未從行 05/22 05:21 ENDOUUKYO:賄者的卡車上將蓮霧搬進家裡",那把他搬進家裡的這個行為 05/22 05:22 ENDOUUKYO:我以為就是"收受"這個犯罪的行為樣態。再依據主客觀擇一 05/22 05:23 ENDOUUKYO:標準說: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,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 05/22 05:23 ENDOUUKYO:亦為共同正犯的原則下,乙主觀上雖是幫助甲搬運蓮霧,是 05/22 05:25 ENDOUUKYO: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,但是客觀上他的行為卻是"犯罪構成要 05/22 05:25 ENDOUUKYO:件"之行為,所以可以成立共同正犯,我是這麼認為的 05/22 05:26 nightshift:謝謝你的進一步說明!感謝!所以若題目給的粗糙模糊, 05/22 05:29 ENDOUUKYO:抱歉 我前面有地方想錯了,如果蓮霧已經進入甲的持有支配 05/22 05:29 ENDOUUKYO:那麼因為犯罪已經成立,所以即使甲知道行賄,恐怕也不能 05/22 05:29 ENDOUUKYO:成立幫助犯 05/22 05:30 ENDOUUKYO:在此與以更正 05/22 05:30 nightshift:在回答時要就各種狀況回答。然後就是此題乙成立犯罪之 05/22 05:30 nightshift:先決條件是知悉甲之犯罪行為且共同參與搬運尚未 05/22 05:31 nightshift:進入甲之持有支配之蓮霧;因若蓮霧已進入甲之持有支配 05/22 05:34 nightshift:則為甲自行完成受賄罪。嗯,應該沒錯了吧... 05/22 05:36 ENDOUUKYO:我是這麼認為的 05/22 05:39 Snoopy1949:我覺得可以從某個點來思考,假如有個人找你去某一特定 05/22 07:52 Snoopy1949:地點搬東西,你應該會有懷疑這個舉動的正當性,所以有 05/22 07:52 Snoopy1949:機會進入正犯的討論空間,至於n大所說的搬東西比較像是 05/22 07:53 Snoopy1949:東西在賄賂者的車上,賄賂者請你幫他搬,此時在他車上 05/22 07:54 Snoopy1949:很難說還沒進入他支配的範圍內。(應該不成罪) 05/22 07:56 xerady:這題很明顯是在說明純正身份犯的共同正犯問題,就先假設假 05/22 09:15 xerady:設,不要想太多....|| 05/22 09:16 morphine0821:刑訴法說不能假設他有罪再證明他無罪 (誤) 05/22 1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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