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 wolfR3 (gogogo) 看板: Examination
標題: Re: [課業] 刑法 共同正犯之脫離
時間: Thu May 24 07:49:03 2012
以下自學解答(有誤請指教)
1.乙丙不會是共謀共同正犯
理由:共謀共同正犯是屬於物理貢獻較為特殊的型態,其物理貢獻就是
「計畫的提供」,乙丙非主謀,亦非策劃犯罪者,更無在謀議當時即明
確表達不到場參與,如果論以共謀共同正犯,無法證立乙丙的犯罪計畫
對犯罪有何不可或缺的貢獻,故非共謀共同正犯。(撲馬,破,P404)
2.甲乙丙不會是共同正犯
理由:共同正犯中,要有犯意聯絡、角色分配以及著手實行參與、分工
的部分,若參與、分工的部分還沒做,表示並非不可或缺,則不可能是
共同正犯,最多為幫助犯。所謂功能上不可或缺,物理上要有現實的貢
獻。.....(略).......不能只是心理、口頭的貢獻,必須從事後觀點,
確定是重要的參與。(撲馬,破,P422)
(舉例:甲乙事前說要一起要強制性交A女,乙爽快的說,好~你敢我一定
幫你押她腳,此話一聽甲精神大振跑去性交既遂,結果乙只是打打嘴砲
根本沒去,從事後觀點來看,感覺只是精神上的幫助)(若乙甚至提供A女
家鑰匙呢?轉成共同正犯。)
你的問題:
Q1 共同正犯不是一人著手全體著手?
Ans:是,但是他們不是共同正犯(理由同上)
Q2 為何不能說乙丙已著手再討論脫離?
Ans:不是共同正犯,所以沒有一起著手,所以沒得脫離。
※ 引述《people777 (攜帶式泳圈)》之銘言:
: 麻煩大家幫忙解惑一下
: 題目出自撲馬老師刑法總則(破)p.422
: 題目:
: 甲乙丙約好強盜,甲負責擊倒警衛,乙負責開保險櫃,丙負責搬贓物
: 結果甲擊倒警衛後,因警鈴大作三人逃跑....
: 底下解析說甲已著手構成強盜未遂,乙丙雖有共同決意但尚未著手與犯行實施分擔
: 所以並非脫離,而是自始無法成立共同正犯
: 我的問題是
: 共同正犯不是一人達著手階段,全體視為已經著手嗎?
: 為何不能說乙丙已著手,成立共同正犯然後再討論著手後脫離的情況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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