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 gptomas (gptomas) 看板: Examination
標題: Re: [疑問] 公務員懲戒相關問題請教
時間: Mon Jun 4 01:17:17 2012

※ 引述《Erosin (繁花落盡)》之銘言:
: 公懲法§9III規定:
: 9職等或相當於9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,得逕由「主管長官」行之
: 公懲法§19I後段規定:
: 「各院、部、會長官、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」對所屬9職等以下公務
: 員之懲戒,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
: 「各部...相當主管長官」與「主管長官」範圍似乎是不一致
: 想請問§9III所稱主管長官,是凡舉機關內部主管皆可嗎?還是?
: 如以直轄市區公所薦六科員受懲戒為例,依§19I,應由直轄市長移送公懲會審議
: 但記過或申誡只要所裡科長為之即可,這樣理解有錯誤嗎?
: 煩請公務員法高手指教,謝謝~~



決議:
公務員懲戒法第19條第1項所稱:「地方最高行政長官」,
在臺灣省各縣市而言,依本會歷年來之見解,
均認係指省政府主席而言
(參見本會相關函文及座談會決議)。(97年7月10日)


http://tpp.judicial.gov.tw/?struID=3&navID=34&contentID=733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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