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 Erosin (繁花落盡) 看板: Examination
標題: [疑問] 公務員懲戒相關問題請教
時間: Mon Jun 4 01:11:02 2012


公懲法§9III規定:

9職等或相當於9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,得逕由「主管長官」行之


公懲法§19I後段規定:

「各院、部、會長官、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」對所屬9職等以下公務

員之懲戒,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



「各部...相當主管長官」與「主管長官」範圍似乎是不一致

想請問§9III所稱主管長官,是凡舉機關內部主管皆可嗎?還是?

如以直轄市區公所薦六科員受懲戒為例,依§19I,應由直轄市長移送公懲會審議

但記過或申誡只要所裡科長為之即可,這樣理解有錯誤嗎?

煩請公務員法高手指教,謝謝~~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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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
◆ From: 114.39.225.47
※ 編輯: Erosin 來自: 114.39.225.47 (06/04 01:13)
hsiaohang:就我所知 主管長關官就是指「各院、部、會長官、 06/04 01:19
hsiaohang: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」 06/04 01:19
hsiaohang:9職等以下 主管長官可選擇自行為記過跟申誡 06/04 01:27
hsiaohang:亦得選擇送監察院或逕送公懲會 06/04 01:28
hsiaohang:我也是第一年準備國考 如觀念有錯懇請高手指正 感激不盡 06/04 01:30
Erosin:感謝回應,所以這兩條所稱主管長官其實範圍是一致的嘍? 06/04 01:31
Erosin:實在不太能夠理解§9指的是機關內部主管,還是主管機關長官 06/04 01:32
gptomas:個人認為 不太可能是內部主管 06/04 02:02
gptomas:記過 或牽扯到 晉 陞 調 主管職 06/04 02:0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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