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 grayjupiter (柚子) 看板: Examination
標題: Re: [考題] 刑法一題
時間: Thu Jun 14 06:50:36 2012

※ 引述《P55555 (大仁)》之銘言:
: ※ 引述《enter9999111 (man)》之銘言:
: 在金律師的刑法總則中 5-261中的一題 題目如下
: 甲與乙有過節,乃預謀殺害,一日見乙一人獨自在樹林間散步,
: 乃持木棍埋伏於樹林間,待乙走近時加以攻擊,
: 而乙則因頭部遭攻擊而陷入昏迷,甲以為乙已經死亡,乃將其掩埋
: ,乙最終以缺乏空氣而死亡,問甲之刑責?
: Q1:本題甲持木棍埋伏於樹林間,乃為便於殺乙之前置作業,是否可
: 成立殺人預備罪?,或是討論與否皆可?

可以成立殺人預備,但是如果依本題成立殺人既遂,不太需要討論殺人預備罪

: Q2:本題解答認為甲應成立過失致死罪,但就我認為甲對於乙
: 受其攻擊而為昏迷狀態,並進而因甲之掩埋行為而死亡應無預見可能性
: ,應無法成立過失殺人

1. 本題,核心在考因果關係錯誤,若依傳統意見審查不論甲攻擊乙,或甲將乙掩埋
乃行為人甲所為,故甲論以殺人既遂罪
2. 再依客觀歸責,拆解甲先後行為,成立殺人未遂罪及過失殺人罪,前後雖為兩行為
,但事實上兩個不被容許的危險相續相生,後ㄧ個行為承續前一個危險舉動,最終
可歸咎前一個行為,所以成立殺人既遂罪
3. 甲對於乙行為會造成死亡,是在ㄧ般可預見的範圍,應該成立既遂犯
希望這樣能解答你的問題!

: 以上,煩請高人指點~
: 甲說 將殺人和後續掩埋行為 視為一整體的行為
: 因果歷程錯誤不算錯誤  不因此阻卻故意  構成殺人既遂罪
: 乙說  殺人未遂罪 +過失致死罪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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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 From: 218.172.245.182
clown38:從頭到尾 都有殺人故意 不同的是 前行為作為 後行為不作為 06/14 10:03
clown38:從頭到尾 都有殺人故意 不同的是 前行為作為 後行為不作為 06/14 10:07
clown38:皆不影響成立殺人既遂 推 06/14 10:0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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