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 ENDOUUKYO (夢想成為妳的王子) 看板: Examination
標題: Re: [考題] 刑法一題
時間: Thu Jun 14 04:12:53 2012

※ 引述《P55555 (大仁)》之銘言:
: ※ 引述《enter9999111 (man)》之銘言:
: 在金律師的刑法總則中 5-261中的一題 題目如下
: 甲與乙有過節,乃預謀殺害,一日見乙一人獨自在樹林間散步,
: 乃持木棍埋伏於樹林間,待乙走近時加以攻擊,
: 而乙則因頭部遭攻擊而陷入昏迷,甲以為乙已經死亡,乃將其掩埋
: ,乙最終以缺乏空氣而死亡,問甲之刑責?
: Q1:本題甲持木棍埋伏於樹林間,乃為便於殺乙之前置作業,是否可
: 成立殺人預備罪?,或是討論與否皆可?
: Q2:本題解答認為甲應成立過失致死罪,但就我認為甲對於乙
: 受其攻擊而為昏迷狀態,並進而因甲之掩埋行為而死亡應無預見可能性
: ,應無法成立過失殺人
: 以上,煩請高人指點~
: 甲說 將殺人和後續掩埋行為 視為一整體的行為
: 因果歷程錯誤不算錯誤  不因此阻卻故意  構成殺人既遂罪
: 乙說  殺人未遂罪 +過失致死罪  

解決因果歷程錯誤的分歧

在於對故意同時性原則的適用方法不同

解決因果歷程錯誤的時候有三種解法

分別為

概括故意說:此說主張將前後二行為視為一個整體行為,則甲構成殺人既遂罪

第一行為關鍵說:甲主觀上有殺人故意,客觀上也有以木棍攻擊乙頭部的行為
製造法不容許的風險,且乙也在這個風險中死亡,
雖然跟甲想像的因果流程有所不同,但是並未有重大偏離
故仍該當故意殺人既遂罪。

第二行為關鍵說:認為應該將攻擊、掩埋二行為分開討論,
也就是說甲攻擊的行為並沒有導致乙死亡的結果,論殺人未遂
甲掩埋的行為並未有殺人故意,雖導致乙死亡,但僅能論過失致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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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編輯: ENDOUUKYO 來自: 111.184.123.129 (06/14 04:1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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