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 gptomas (gptomas) 看板: Examination
標題: Re: [課業] 刑法96台上735判決(非偽造私文書罪)
時間: Fri Jun 1 02:58:28 2012

※ 引述《Dirk08 (再出發)》之銘言:
: 按偽造文書可分為「有形之偽造」及「無形之偽造」。「有形之
: 偽造」係指無製作權之人,假冒他人之名義而製作內容不實之文
: 書。「無形之偽造」則係指有製作權之人,以自己名義,製作內
: 容不實之文書;或行為人向有製作權之人為虛偽之報告或陳述,
: 使之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文書。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
: ,係以無製作權之人假冒他人之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文書為構成
: 要件。而股東會之會議紀錄,乃公司之股東開會時,由記錄人員
: 依照會議過程及內容為記載,並由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之文書。
: 故就股東會議紀錄而言,必須假冒他人名義製作會議紀錄,而在
: 主席欄、記錄人員欄偽簽他人姓名,以偽造製作名義人時,始發
: 生偽造私文書之問題。至於在股東會議紀錄內填寫到會股東之姓
: 名,與在主席欄、記錄人員欄簽名,乃截然不同之兩事。前者屬
: 於紀錄內容之一部分,僅在識別到場之股東為何人,非表示簽名
: 之意思;後者始有簽名並表示其為製作名義人之意思,兩者不容
: 混淆。從而縱使在會議紀錄內,將未到場之股東記載為到場,除
: 可能成立其他罪名(例如業務登載不實文書)外,非屬偽造私文
: 書之範圍。
: 小弟的疑問是
: 從而縱使在會議紀錄內,將未到場之股東記載為到場,除可能成
: 立其他罪名(例如業務登載不實文書)外,非屬偽造私文書之範
: 圍。
: 不是也是屬於內容偽造嗎? 怎麼非屬偽造私文書?


個人理解如下:


舉例:開班會

主席: 老師
記錄: 學藝股長
人員: 應到10人 實到8人(甲 乙曠課)
道具: 簽到簿1本 班會記錄簿1本

(狀況一)
學藝股長 與甲 交好 怕甲因未到 被記曠課
於是在 "簽到簿" 上 幫甲簽到

學藝股長 = 假冒他人之名義而製作內容不實 = 210



(狀況二)

學藝股長 明知 甲未到 卻在 "會議記錄" 上寫甲有到

學藝股長 = 有製作權之人,以自己名義,製作內容不實之文書 = 215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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