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 naturalQa (自然捲都是好人) 看板: Examination
標題: [考題] 民法總則 脅迫行為
時間: Fri Jun 8 08:35:20 2012



考試種類:民法總則


出處:賴農惟課本基礎試題-第19題


題目:甲受乙之脅迫贈與名表給不知情之丙,丙又將名錶賣給知情之丁並交付,

試問甲得否對乙、丙、丁主張何權利?


想法:課本解答甲得依92條撤銷贈與及交付名錶之物權行為,接下來就是帶到

丙與丁之關係為無權處分,且丁是惡意第三人不適用善意受讓制度...


我的問題是丙無法對甲主張善意受讓嗎?可是這樣的話對丁為有權處分,

那甲的話就很慘了XD...我的想法感覺似乎有錯,畢竟甲因脅迫完全無法主

張權利的話有點保護不周的味道= = 有請高手釋疑解惑一下QQ~~~謝謝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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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 From: 122.125.64.213
TTDEarl:脅迫不管善意惡意都可以撤銷 06/08 08:39
richchan:這題直接法條題,92第二項反面解是 06/08 08:5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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