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 koko1984 (....) 站內: Examination
標題: [課業] 關於國家賠償
時間: Tue Jun 12 09:11:14 2012


剛看講義有一句話看不懂,想請問大家,

救濟方法?
民事訴訟/行政訴訟
a國賠==>民事訴訟+協議先行
b其他請求權==>行訴第八條

(行訴第七條:第八條一般給付訴訟可合併請求國家賠償或其他財產給付)

因為念沒有通,所以對於括弧中間的文字沒有很懂。

我原有的觀念(很破碎),關於賠償事宜,因為是採雙軌制,
所以可以4+7、5+7、6+7,或者走國家賠償。

而一般給付訴訟也有跟撤銷訴訟併用的情形,
比如被違法行政處分沒入之物品,撤銷訴訟合併一般給付訴訟。
括弧的文字我真的看不懂,感覺好像變成用4+8請求國賠...

另外想請問一下,如果是課予義務訴訟併為給付之請求(法無明文),
因第七條有說得於同一程序,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"其他財產上給付"
所以用5+7?還是因為第七條的規定,所以關於公法上財產之給付,
而適用5+8? 好混亂,希望有人可以請教一下~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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