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 ffiva (我和我的狗) 看板: Examination
標題: Re: [課業]司律刑法考題
時間: Tue Jun 12 02:07:28 2012

※ 引述《jespershine (阿杰)》之銘言:
: ※ 引述《Napolien (拿破輪)》之銘言:
: : 一、98年律師(二):
: : 乙債務纏身向甲借錢,甲唆使乙至某風景區竊取小販之錢財,以解決債務問題。乙認為自
: : 己一人犯罪,沒有把握,遲遲沒有行動。幾日後,甲知悉乙仍然急需用錢,遂告知乙小販
: : 丙之錢財放置地方,並邀乙合作竊取其財物。兩人因此共同謀議犯罪細節,並議定在人多
: : 時由乙下手,甲進行把風。
: : 行動當天,甲提早到達勘察狀況,看到丙努力工作的態度後,甲毅然決定放棄行為計畫。
: : 甲離開現場前告訴丙要小心保管財物,並以手機知會乙,其將放棄犯罪,不會到場幫乙把
: : 風。乙不理會甲臨時變故,仍決意一人進行竊取行為。乙依計畫取得丙放錢的鐵罐,打開
: : 卻空無一物,原來丙在甲告知要小心保管財物後,即將錢財放置他處。試問甲的行為應如
: : 何論處?
: : *我的看法:刑法上有意義的行為=「受人的意思支配」且「具有相當侵害性」
: : 乙的行為雖然可能實現刑法320竊盜構成要件該當性,但其竊取丙的鐵罐不具一班經濟價
: : 值,欠缺相當侵害性,基於「刑法最後手段性」,乙不具有「刑法上有意義的行為」,不
: : 構成犯罪
: 刑法意義的行為 1.人類的舉止 2.外在身體的舉止 3.意志所支配或能支配的舉止
: 乙的行為符合上面3點,故為刑法上有意義的行為。乙仍是320既遂
: 而且你自己在構成要件該當性都過了,怎麼又說他不具刑法上的行為,刑法上的行為
: 應該在構成要件該當性的之前就要先審查了,非刑法上的行為就不用檢討構成要件了。


一、
這題不是在討論行為的啦!

這題最令人拍案叫絕的地方
就是實務有個九四年的「共同正犯脫離」理論

先討論完甲、乙是正犯?共犯?共同正犯?共謀共同正犯?之後
還有共同正犯脫離的實務見解

二、
在構成要件之前,要先討論「行為」這個階段
這種看法,並不是通說
在德國,行為仍然是要放在構成要件這裡面來討論
不能獨立先拿出來,成為三階理論之外的第四階

三、
偷鐵罐,不是刑法所要處罰的行為云云?
這見解已經是倒果為因了
如果這見解可採,那以後律師幫被告辯護的時候,就太方便了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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